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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貨時注意事項 ● 如屬貨物遺失,必須立即向承運人或港口當局索取證明,並以書面提出賠償要求; ● 如貨物受損明顯可見,須立即通知保單上所列明的檢驗人及要求承運人進行查驗;亦必須立即以書面 向承運人或港口當局提出賠償要求; ● 如懷疑貨物受損或短少,不能簽具潔淨收據給承運人; ● 如貨物受損或短少並不明顯可見, 應於收貨後三天內將貨物損失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 並提出賠償 要求; ● 如屬集裝箱裝運,保戶負責人員提貨時必須立即查驗集裝箱與及封條是否完整無缺, 如集裝箱受損 或封條破損/遺失或封條與貨運文件所列明不同, 必須在提貨收據上註明有關情況,並且保存所有破 損或不規則之封條以作日後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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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檢驗及索賠程序 先行致函或致電通知保險公司備案 。 |
| 3. 索賠文件 ●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 發票正本或副本,裝箱單及磅重單; ● 提單或其他運貨契約之正本; ● 查驗報告書或其他顯示損失程度的證明文件; ● 在最後目的地貨物卸岸記錄及磅重單; ● 收貨人與承運人或其他有關方面之間關於損失責任的來往函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