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刊物下載:
 
 
 參考保險新聞剪報,請按此
 
 
 
1. 是否所有職業病都在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內?
 
2. 往公幹途中受傷是否被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3. 僱員受傷時選擇向註冊中醫求診能否獲得勞保賠償?
 
4. 若因工受傷之僱員已請超過七日病假,惟遲遲未能完成判傷手續,僱主可怎樣促進有關工傷個案之索償?
 
5. 僱員因工作意外造成心理壓力及創傷能否向僱主索償,以及這個是否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
 
6. 僱員補償保險是否保障於海外招致的病假及醫療費用?
 
7. 兼職員工之僱員保險應該如何安排?工保險的保障範圍?
 
8. 惡劣天氣下的僱員保障?
 
9.有關僱員補償保險申報工資之注意事項。
 
10. 不可轉委的責任: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就獨立承辦商的過失負責?
 

答 1 :答案是“否”。這亦正好解釋為何會有眾多因職業病而引起的索償爭拗。疾病並不如受傷般可輕易從外表上察覺到,因此僱員需要證明其疾病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職業病。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32條(簡稱「條例」),如僱員患上列明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職業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該職業病的起因是由於在緊接該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發生之前的訂明期間內任何時間,僱員受僱從事的工作的性質所致,則不論他是受僱於一名或多於一名僱主”,僱員有權根據該條例獲得補償。

 

其實,於該條例附表2內已清楚列出,只有屬於4 大類別共48種因物理、生物、化學及其他因素所引致的職業病,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如僱員患上非列明於該條例的疾病,他/她便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及精力去證明該疾病是屬於“在受僱其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

 

當查詢關於患上的職業病能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賠償時,你可參考該條例。如你未能獲得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你可向僱主提供的僱員醫療保險或自己所投保的醫療保險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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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 :個案:王先生為一間製衣貿易公司之採購經理。一天,他從家中步行往地鐵站,準備到機場出發到米蘭公幹時於樓梯跌倒,並弄斷足部。王先生能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 (4) (g):「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在與此工作有關下,在香港與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之間,或在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由於王先生是於步行前往乘搭交通工具以公幹時受傷,而非於乘搭交通工具時受傷,所以,於王先生的個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此意外並不應視作為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因此,王先生之受傷並不屬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

 

因僱員補償保險只保障僱主於法律上需賠償與受傷員工之責任,但並非所有意外事件均屬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所以,作為關心員工的公司,你可替員工購買團體醫療或個人意外保險作為員工福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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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 :個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陳先生於辦公室從儲物櫃頂層取下沉重的文件夾時弄傷背部。他前往中醫求診並獲發兩星期病假。陳先生能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成功索取僱員補償?

 

《為僱員權益作核證 (中醫藥) (雜項修訂) 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內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亦已於2008年9月1日生效。經是次修訂後,如僱員於2008年9月1日或以後,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遇到意外,引致身體受傷,於向註冊中醫求診時,如該主診註冊中醫證明該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並發出病假證明,僱主須根據法例,向僱員支付病假補償。 由於陳先生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受傷,亦即《修訂條例》生效後受傷,因此陳先生可根據《修訂條例》成功索取僱員補償。 如僱員不幸因工傷須向中醫求診,我們建議客戶可先確認該中醫是否根據《中醫藥條例》549章第2條註冊,以免誤向非註冊中醫求診,而不能獲僱員補償條例保障。(註: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條:「註冊中醫」是指「列於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第69或85條註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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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 : 僱主可透過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計劃,以解決該些工傷個案。

僱主只須於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有關文件,如可證明已經支付有關的工傷病假金額之證據,及僱員的工傷病假證明書,寄回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並註明「申請辦理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因應情況向僱員發出銷假最後通知書,如僱員尚無任何相應的行動,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假設有關僱員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放棄追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並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予僱主及僱員。

這樣保險公司僱主便可將表格5之正本、病假證明書及有關的工傷病假金額支付證明交予保險公司以處理僱員補償保險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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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 :個案:意外發生於8月/2011某社福界祺下之愛心服務團的導師,帶隊領行山遠足動,於行程尾段時,有一名會友中暑昏迷被送入深切治療,一星期後身亡,員工因此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及創傷並要求僱員賠償。

 

保險公司的回應:『根據已提供的資料,有關員工因目睹當事人於戶外遠足因心臟病發一星期後死亡,我們懷疑此意外事故是否屬於僱員保險的可保的範圍,事源沒有直接導致員工身體受傷,因此我們保險公司需發信勞工處尋求解釋以作進一步確認是否承保範圍。』

 

勞工處的回應:『本處最近收到 貴公司就上述事宜遞交的表格2。就此個案,本處會向僱員索取進一步資料及在他/她的同意下向有關醫院/診所索取醫療事報告,以作參考,然後主要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病假是否與工傷/職業病有關的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本處建議 你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有關情況。請注意,勞工處對工傷補償的爭議並沒有裁決的權力。如僱傭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獲得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答 6 : 個案:王先生於公幹後往新加坡機場準備回港途中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王先生受了輕傷並被送入當地醫院。經治療後,他的主診醫生給他一天病假。 王先生於翌日回港後向他的僱主索償僱員補償保險之病假補償及醫療費用。惟保險公司拒絕王先生的索償,為甚麼保險公司會拒絕他的索償呢?

 

保險公司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賠償有關僱員補償保險之索償。由於王先生的病假為新加坡的醫生發出而非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由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所以保險公司根據此條款拒絕王先生索償的病假補償。

 

至於王先生索償於新加坡的醫療費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AA條,僱主毋須負有法律責任支付僱員在香港以外招致的醫療費用,除非處長(即香港勞工處處長)已根據第10B (1) (b) 條發出有關醫療費用的證明書。由於王先生之醫療費用並沒有獲處長發出證明書,所以保險公司拒絕有關索償。此外,保險公司亦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 (2) (a) 條,「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如有關損傷不會使僱員無能力賺取其受僱工作的十足工資,僱主毋須負有法律責任作出賠償,但引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而拒絕王先生有關醫療費用的索償。

意外隨時發生,為確保客戶享有全面保障,我們建議客戶可投保提供全球保障的個人意外保險,當不幸因意外受傷亦可獲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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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7 : 僱主對於兼職員工,因工受傷而需付上的可能責任,往往會比估計為高。

 

凡僱員與2名或多於2名僱主訂有同期僱用合約,並根據該等合約在某段時間為一名上述僱主工作,而在另一時間為另一名上述僱主工作,則在計算其每月收入時,猶如其根據全部該等合約所得的收入即屬其受僱於意外發生時所事僱主所得的收入一樣:

 

但只有在僱員無能力履行另一份同期合約的情況下,方可將其根據該另一份同期合約所得的收入計算在內 換句話說,若你的兼職僱員在受僱於你的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導致其喪失工作能力,而他/她亦因此同時無能力履行他/她受僱於其他僱主的工作時,則你對此員工在作出僱員賠償金額計算時的薪金基準,便不止於其受僱於你的兼職薪金, 更同時包括此員工於該時期在其他受僱僱主應得的所有全職及兼職收入。請需注意以上第11條第7節,並不適用於全職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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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8 : 個案:陳小姐習慣每天步行上班及回家。上星期三,當陳小姐於紅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常步行上班途中,不慎在行人天橋的樓梯上滑倒受傷,更動彈不得,最後需轉送致醫院診治。

陳小姐雖知道自己享有僱員補償保險保障,但由於對受保障範圍不太熟識,所以她以為只有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乘搭交通工具上班或下班所發生的意外才受僱員補償保險保障。因此,她沒有向其公司提出索償,並自行承擔是次的醫療費用。

其實,陳小姐是次意外是可以受到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條例」)所保障,故陳小姐絶對可以向其公司提出工傷索償。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前往其工作地點,或在其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前往其居所,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一般而言,強烈熱帶氣旋訊號達8級或以上、紅色及黑色暴雨警告均屬條例所保障的惡劣天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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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Ordinary Weather Clause

It is agreed that in the event of any emloyee of the insured whose attendance at insured's premises or his place of employment is required by the insured during Extraordinary weather conditions being injured or killed whilst traveling directly from his home to insured's premises or his place of employment and vice versa, such injury or death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risen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 Extraordinary weather conditions shall mean the weather whilst typhoon signal no.8 or above, or a rainstorm warning (red or black signal) is hoisted.

答 9 : MSIG保險之建議:

謹此提醒所有僱主,根據現行市場上普遍使用之僱員補償保單內保單賠償限額之比例分攤條款,僱主如不足額申報工資,保險公司可以因此按比例減少償付僱主須補償其受傷僱員的金額,僱主亦需按比例承擔賠償餘額。如僱主沒有按照保單條款向保險公司申報實際工資金額,僱主在保單生效時提交的估計工資金額將視作實際工資金額,並以此釐定是否投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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